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职员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8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职员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2019年12月20日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职员制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的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等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教务、工勤人员)。
第三条 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我校职员制岗位设置坚持“科学设岗、优化结构和精干高效”原则,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统筹规划,科学设置,以岗定薪,增强学校管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职员的服务水平与管理能力。
第四条 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现任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职员岗位三到十级职员。
校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5%。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职员岗位总量的30%以内,其中五级职员岗位与六级职员岗位一般按4:6设置;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量约占职员岗位总量的35%;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数量约占职员岗位总量的35%。
第五条 职员分级的依据
1.德、能、勤、绩、廉;
2.学历(学位);
3.现职级年限;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年限;
5具体的分级聘用条件详见附件。
第六条 聘用组织机构
职员制在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下设“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职员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评议与聘用程序
1.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定级晋级评议与聘用工作。
2.由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职员岗位总量和各级职员岗位设置比例,拟定各级职员岗位设置数,报“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3.现有在岗职员按其现任职务和级别对应相应的职员岗位和级别。
4.申请初次定级或晋级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聘用条件结合学校职员岗位设置数,向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推荐。
5.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 按照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对六级以下职员岗位进行评定,报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批及聘用。
6.六级以上(含六级)职员岗位由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进行推荐,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按照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进行评定及聘用。
7.学校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5天。
8.学校发文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第八条 提前晋级、暂缓晋级或降级聘用
1.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特别突出,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省部级以上奖励者,经单位推荐,可提前2年申请晋级(获得1次市级奖励者可提前1年申请晋级)。
2.受降级处分和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聘用。受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1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开除党籍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行政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级。
3.教职工未达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期间、各种处分期间不予计算晋级年限。
第九条 其他
1.专职辅导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另行开展年度定级晋级工作;教辅人员可参照职员制进行年度定级晋级工作。
2.除文中特别说明外,本文所提到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3.职员制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理由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报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从 2013年 4月 1日起 试行,2020年1月1日起按修改版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及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各级职员聘用条件(2019年修订)http://rsc.gcu.edu.cn/RSC/uploadfile/2020/0618/20200618043851793.doc
经研究,现将《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职员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2019年12月20日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职员制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的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等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教务、工勤人员)。
第三条 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我校职员制岗位设置坚持“科学设岗、优化结构和精干高效”原则,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统筹规划,科学设置,以岗定薪,增强学校管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职员的服务水平与管理能力。
第四条 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现任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职员岗位三到十级职员。
校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5%。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职员岗位总量的30%以内,其中五级职员岗位与六级职员岗位一般按4:6设置;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量约占职员岗位总量的35%;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数量约占职员岗位总量的35%。
第五条 职员分级的依据
1.德、能、勤、绩、廉;
2.学历(学位);
3.现职级年限;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年限;
5具体的分级聘用条件详见附件。
第六条 聘用组织机构
职员制在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下设“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职员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评议与聘用程序
1.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定级晋级评议与聘用工作。
2.由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职员岗位总量和各级职员岗位设置比例,拟定各级职员岗位设置数,报“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3.现有在岗职员按其现任职务和级别对应相应的职员岗位和级别。
4.申请初次定级或晋级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聘用条件结合学校职员岗位设置数,向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推荐。
5.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 按照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对六级以下职员岗位进行评定,报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批及聘用。
6.六级以上(含六级)职员岗位由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进行推荐,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按照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进行评定及聘用。
7.学校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5天。
8.学校发文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第八条 提前晋级、暂缓晋级或降级聘用
1.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特别突出,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省部级以上奖励者,经单位推荐,可提前2年申请晋级(获得1次市级奖励者可提前1年申请晋级)。
2.受降级处分和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聘用。受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1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开除党籍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行政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级。
3.教职工未达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期间、各种处分期间不予计算晋级年限。
第九条 其他
1.专职辅导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另行开展年度定级晋级工作;教辅人员可参照职员制进行年度定级晋级工作。
2.除文中特别说明外,本文所提到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3.职员制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理由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报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从 2013年 4月 1日起 试行,2020年1月1日起按修改版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员岗位评定工作小组及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各级职员聘用条件(2019年修订)http://rsc.gcu.edu.cn/RSC/uploadfile/2020/0618/202006180438517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