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3、《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二、待遇项目及标准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结算。
(二)生育津贴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如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具体计发公式=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三、申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流程
人员类别 | 具体说明 | 所需提交材料 ◆代表需提供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代表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 |
基本材料 | 主要材料 | ||
省内统筹区转入人员 |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申请表》(◆) 备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备注:具体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 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 备注:由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具 |
转业复员 退伍人员 | 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其原在部队的军龄,可累计计算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 原在部队的军龄证明(◆◇) 备注:如以下材料之一,退伍军人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证、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原部队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等 | |
机关转制或调入企业人员 | 机关事业单位转制或调入企业人员,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证明(◆◇) 备注:如以下材料之一,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 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原机关事业单位出 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等 |
四、相关政策说明
1、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
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2、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
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
足。
4、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不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
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另,未婚外国(境)籍人员生育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符合规定的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本
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具体申办流程,请咨询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地址
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
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
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
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
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白云区景云路22号一、二楼 |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 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
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 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
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南沙区黄阁镇劳动保障中心 | 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7、8号窗 |
南沙区横沥镇劳动保障中心 | 横沥镇中环路54号-2 |
南沙区万顷沙镇劳动保障中心 | 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中心 |
南沙区东涌镇劳动保障中心 | 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
南沙区大岗镇劳动保障中心 | 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综治维稳中心3楼 |
南沙区榄核镇劳动保障中心 | 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一楼 |
南沙区南沙街劳动保障中心 | 南沙区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 |
南沙区珠江街劳动保障中心 | 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 |
南沙区龙穴街劳动保障中心 | 龙穴街龙穴路1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 |
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
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从化区河滨南路43号 |
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
温馨提示: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为广州市社保系统月结数据处理日,暂停办理社保业务(业务咨询除外)。本宣传资料适用于按《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申办业务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