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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职员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6-05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的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等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我校职员制改革管理岗位设置坚持“科学设岗、优化结构和精干高效”原则,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统筹规划,科学设置,以岗定薪,增强学校管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与管理能力。
第四条  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现任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
校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35%以内,其中五级职员岗位与六级职员岗位一般按1:2设置;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量约占管理岗位总量的45%;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数量约占管理岗位总量的20%。
第五条  职员分级的依据
1. 德、能、勤、绩、廉;
2. 学历(学位);
3. 现职级年限;
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年限。
第六条  聘用组织机构
职员制改革在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负责学校职员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与聘用程序
1. “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根据管理岗位总量和各级职员岗位设置比例,拟定各级职员岗位设置数,报“校级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2. 在岗管理人员按其现任职务和级别对应相应职级。
3. 申请晋级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聘用条件结合学校职员岗位设置数,向“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推荐。
4. “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推荐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批。
5. 学校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5天。
6. 学校发文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第八条  提前晋级、暂缓晋级或降级聘用
1. 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省级以上奖励(排名第一)者,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特别突出者,经单位推荐,可提前1年申请晋级。
2. 受降级处分和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聘用。受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1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开除党籍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行政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级。
3. 教职工考核不称职期间、处分期间不予计算晋级年限。
第九条  其他
1.  专职辅导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职员条件申报相应的职员等级。
2. 除文中特别说明外,本文所提到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3、职员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理由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报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014/0605/2014060510582083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