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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实验室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4-06-05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考核以学校批准确认的校级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和二级学院的专业教学实验中心为单位进行。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每学年一次。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和各实验中心主任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实验室的工作考核。学校根据各实验中心考核得分,原则上按2:6:2的比例,评出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绩效工资的20%、10%、0%的奖励津贴。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室,在获得奖励津贴的基础上另给予绩效工资的10%的奖励津贴。
由各实验中心负责人将奖励津贴根据实验中心教辅人员的辅导实验教学工作量及辅导实验教学质量,按照工作量的多少及学生评教、工作评估排名的高低依级别分配到个人,原则上按2.5:5:2.5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考核实行实验中心自评,二级学院全面考评,学校工作小组考评的三级考核制度,分别对实验中心和实验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分管校长领导,实验室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实验中心主任和有关专家为成员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中心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实验系列人员考核与实验人员年度评聘考核相结合,并与岗位津贴发放挂钩。实验室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各实验中心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考核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实验中心工作考核标准》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实验系列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评分,并在考核过程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实验系列人员考核标准》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制定。
 第七条  根据教学实验室性质和功能,考核指标体系设置的内容按照师德表现(15%)、实验教学(30%)、设备管理(17%)、综合管理(15%)、人均工作量(23%)五个一级指标进行考核,另有科研与创新一项作为附加分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学年度考核评分表交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通过实验室工作考核,进行全校性工作总结、交流和表彰。实验室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实验中心工作考核标准20140605115317529.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