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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在聘教职工最高退休年龄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4
      为加快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确保新老教师交替的平稳过渡,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持续发展,根据学校董事会《关于教职工最高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结合目前我校教师队伍状况和今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我校在聘教职工(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的最高退休年龄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最高退休年龄
学校各类岗位人员最高退休年龄如下表:
类型 职务职称 退休年龄(男/女)
专业技术岗位 学科带头人
(二级学院院长)
70/65
专业负责人
(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
68/63
教授、正高
副教授、副高
(含副高以上副院长)
讲师、中级 63/58
初级 60/55
管理岗位 校级 68/63
处级(副处) 65/60
科级(副科) 63/58
科级以下 60/55
二、已达到最高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原则上要办理退休手续。
三、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每年6月、12月按学期为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上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于当年6月办理,学期末退休;下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于当年12月办理,学期末退休。
四、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学校人事处一般在工作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在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确因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经单位申请,学校同意并报董事会审批后,可以办理延长退休。
六、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其所在单位应在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提出申请。每次延长退休年龄时间不超过1年。
七、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前的二周内按要求向所在学院、部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移交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