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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广州市的办理
发布时间:2012-11-08

  从2010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执行),广东省内转移仍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执行。

  (一) 转出条件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二) 办理转出时需携带的资料:

  1、 本人办理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参保单位代办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原参保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他人代办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邮寄办理

  由新就业地社保基本机构同意接收后直接将联系函邮寄给广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 具体办理流程

  1、 自行办理方式

  (1) 参保人人在广州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提出转入申请;

  (2)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联系函后,参保人或代办人携带资料到广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或《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省内);

  (3)15个工作日后参保人或代办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或《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省内)到新就业地办理转入确认。

  2、邮寄办理方式

  (1)参保人人在广州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提出转入申请;

  (2)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联系函后,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直接邮寄联系函到广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广州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进行办理转出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或《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省内)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

  (4)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清单后,进行办理转入确认并通知参保人。

  (四)办理地址

  原市属单位参保人员: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0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详细地址咨询电话:12333)

  温馨提示:因电脑业务系统数据处理,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不能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