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简介
按照《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及《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老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可自广东省内转入我市。
二、 转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正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缴交基本养老保 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备注:已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三、 业务办理资料
1、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2、 转让出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缴费明细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 《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让申请表》一式二份;
4、 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盒社会保险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 若已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已划扣社保费银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 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 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 发生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需提供本人的广州市工行、农行或建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异地转入重复养老保险缴费处理意见书》一份;若参保人不能提供银行存折,只能提供银行卡的,需同时提供银行开卡凭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 业务流程图
五、 具体办理流程
1、 参保人员在广州新就业参保后,需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入广州的,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近期打印的有社保机构公章的参保凭证,确认本人参保信息准确性。
2、 参保人员在广州市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本人向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按上述第三点的内容提供资料。
3、 经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给申请人。该函可自带或由社保经办机构邮寄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 参保人自带联系函的,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2个月后,凭《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原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原件(参保人自备复印件便于日后校对),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并提供申请人邮寄地址等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受理其转入确认业务,办结后将办结情况通过短信信息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到就近的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转入确认资料,有特殊情况的已邮寄方式将《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等转入确认资料寄给参保人。
参保人需邮寄联系函的,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转移转移清单和转移基金且核对无误后,办理转入确认业务,办结后将办结情况通过短信信息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到就近的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转入确认资料,有特殊情况的已邮寄方式将《广州市社保保险转入确认表》等转入确认资料寄给参保人。
六、 办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0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
七、 咨询电话:020-83555694
温馨提示:因电脑业务系统数据处理,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不能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