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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知识问答(花都区篇)
发布时间:2012-11-08

   一、花都区从何时开始实施市级统筹?

  答:按照广州市各独立统筹区遵循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花都区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市级统筹,全区统一执行广州市市本级统筹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其相关规定等有关市级统筹政策。

  自2011年9月起,花都区统筹区统一执行市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市级统筹后,花都区医保政策体系有何变化?

  答:实施市级统筹后,花都区医保政策体系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新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政策。

  三、市级统筹后,花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什么改变?

  答:市级统筹后,花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缴费比例、缴费渠道等维持不变,但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市级统筹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缴费基数的上限为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为,自花都区实施市级统筹的次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自2011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执行;自2012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市级统筹后,花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年限及比例等不变,但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市级统筹后,花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待遇有什么改变?

  答:市级统筹后,花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待遇在原有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住院待遇基础上,增加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市级统筹后,花都区参保人可在任何一家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

  五、市级统筹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及待遇有何改变?

  答:市级统筹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交。

  市级统筹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比例提高至95%,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六、市级统筹后,医保卡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市级统筹后,花都区的参保人继续使用原来的医保卡。

  七、原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花都区参保的人员,市级统筹后怎样参保?

  答:原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花都区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市级统筹后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范围的直接转换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温馨提示:本宣传资料内容如与政策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