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机关各部门:
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单位现将有关缴存调整变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我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541元×5=2270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但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缴存比例
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20%,具体缴存比例由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但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注意事项
1、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由于时间紧迫,请各部门在填表时一定要认真填写,注意报表的时间性、准确性、统一性。务必将此报表于2011年6月30日前各单位统一提交到人事处办公室。
3、人事处联系人:曾凡英、何江畅,电话:36903041.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2010-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汇清册》
2011062703340264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