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4
为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规范人事管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学校的用人效益,同时保障在校就业人员与学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
1.招聘进入我院教师系列中硕士、博士毕业生,及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教师、教辅人员;
2.招聘进入我院非教师系列中的各类毕业生;
3.经学院同意聘用的其他人员;
4.学院聘用的部队自主择业退役军人、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短期聘用人员,不属于人事代理范围。
第二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1.学院委托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人才市场”)对“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行管理;
2.学院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被代理人员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根据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符合入户广州的被代理人员,可办理入户广州的迁移手续。
第三条 在聘用期内“人事代理人员”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权利,包括转正、定级、晋升、职务聘任、调动、考核、奖惩等;
2.享有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养老保险、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各种假期;
3.“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申请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经学校批准后才能送审;
4.“人事代理人员”在职学习等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5.“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论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本人事代理办法。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管理
1.学校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才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个人代理手续由学校办理,代理管理费由个人支付,每人每年200元;
2.“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1-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或一年的试用期;
3.校内用人单位必须结合学校的考核制度,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聘用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工作(劳动)关系转到“人才市场”,自主重新择业。聘期结束时,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它单位应聘条件者,经原单位同意,也可转岗聘任;
4.聘用期满前3个月,校内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不再聘用人员名单交学校人事处并提出相应理由,由学校人事处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
5.“人事代理人员”不再被学校聘用时,与学校的工作(劳动)关系解除,由“人才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对于违约的,按相关法律及学校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事代理办理的程序
1.学校与“人才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2.拟人事代理人员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聘用(辞职、解聘、辞退)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3.拟人事代理人员填写《人事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4.学校与拟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5.“人才市场”与拟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