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4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青年骨干教师与外国同行进行教学交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具有双语教学能力、较强创新能力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校鼓励并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行研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到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系指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和培养规划,根据校际交流合作协议,由学院统一安排,以教育教学和学术交流为主的短期出国研修项目。
第三条 出访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由出访人、出访人所在单位以及学校三方共同承担。本办法的资助经费为学校承担部分,由人事处统一审批管理。校际双方有经费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四条 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应结合学校和所在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突出重点,优先选派本学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骨干教师。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的遴选工作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规划和安排,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我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来校工作2年以上,且每次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有较高的外语语言能力,其外语水平能够满足出访要求。
(五)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进修后能承担一门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出国研修人员的待遇
研修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停发交通补贴),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有校际交流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七条 申请程序以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申请表》,并提交到学院人事处。
(二)各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向人事处推荐人选。
(三)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 候选人名单提交到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派出人选。
第八条出国研修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研修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出国研修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知识产权。
(二)申请出国研修人员获批后,须向人事处提供一名出国(境)担保人。担保人须是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或具有处级以上职务的行政人员。担保人须向学校人事处提供书面担保书,承担保证出国(境)者按期返校的义务。
(三)出国研修人员在出国后一星期内应积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人事处联系,定期向学校及所在系汇报工作、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出国研修人员须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回校,未经学校批准而滞留国外不归者,将从应回校之次月起停发国内工资,且不享有校内其他待遇,并视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出国研修半年以上教师,需与学院签订服务期协议。
(六)派出人员应按时回国,在回国后一周内内亲自到人事处报到,同时提交研修总结报告,至少组织一次汇报会。
(七)若逾期未归,出国研修人员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偿还学校提供的出国资助费用(按服务年限等额递减)和出国期间学校负担的全部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当出国研修人员未能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时,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人事处将根据出访总结情况,按照资助规定,对派出费用在规定的额度内进行核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人事处解释。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申请表(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