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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2008年教师普通话测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9

学院各系: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申请之日前调入我校并在我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注: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注: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我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班,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与现任教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还有1年以上(从2008年1月1日计起),具有学校颁发的聘书;

  注: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有关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

  (一)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的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二)普通话测试:

  1.培训时间的具体安排将由人事处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广东外语艺术学院(广州沙河燕岭路495号即天河客运站西侧);

  考试时间:12月,考试事项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2.费用:105元/人(包括测试费、培训费、证书费)。

  3.提交近期小一寸彩照三张,并在每张照片后写上姓名。

  4.请各单位将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名单(按照附件一填写)、费用、照片统一于10月17日前报送人事处办公室。

  (三)请各单位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等相关事项通知有关教师。各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严格把关,依法办事,确保质量。

  人事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各系2008年普通话测试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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