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属于:校内用户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服务指南  考勤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为加强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我校在职教职工的考勤、探亲假、病假、事假、婚、丧、生育假及旷工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五天工作制。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应忠于职守,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有事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作息时间见附件)

第二条 校院(部)机关工作人员、教辅人员、本学期无任课的教师实行坐班制。坐班人员在打卡机上指纹考勤,每天上班、下班分别打卡一次。

第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表规定的授课时间上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教师教学任务执行情况由教务处组织检查。

根据学校规定,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校或学院(部)每周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会议、集体活动和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等。任课教师每周必须安排半天时间在校内坐班与学生沟通辅导,具体时间由教师本人自定,由学院(部)登记汇总,并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前向学生公布,报人事处备案。

任课教师参加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校、院(部)、处的会议和集体活动,以及校内坐班对学生辅导等,由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考勤,学期末将考勤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各单位对考勤工作要高度重视,确定一位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考勤。单位考勤结果和考勤机结果与职工工资挂勾,并作为评奖、调资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图书馆、卫生所和轮班值班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勤办法,考勤结果按月报人事处。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一节探亲假

第六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或不能重复享受探亲假:

(一)夫妻双方在当年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

(二)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三)教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

(四)其他不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人员。

第七条 探亲假的期限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可在每41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八条探亲假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暑假四周和寒假二周(不含法定休息日)的假期内安排。

第九条 探亲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教职工申请探亲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探亲假,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一)在学校寒暑假内使用的探亲假(含路程假),享受与正常寒暑假期间相同的待遇。

(二)探亲路费,每年12月经人事处审核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节病假


第十一条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病休

(一)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病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应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且需提供如下资料:校内就诊者出具学校卫生所的诊断休息证明;校外就诊者出具县一级以上(不含县一级)医院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申请超过1个月病休者,还需提供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有效的病假证明,经审批后方可休病假。

(二)请假手续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患急性病(含出差在外地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无有效的病假证明及病历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病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病假年累计在6天以内(含6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因病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二)病假年累计在7-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因病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三)病假年累计在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因病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四)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病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年累计6天以内(含6天),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津贴、补贴和奖金)照发。

(二)病假年累计7-15天,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发放,扣各种津贴补贴及标准绩效工资的50%

(三)病假年累计15天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如基本工资不足当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当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停发各种津贴补贴及标准绩效工资。

(四)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下(含5年)的,停发全部工资;在校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停发各种津贴补贴及标准绩效工资。

(五)病假年累计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各种津贴补贴及标准绩效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在校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最长医疗期为9个月,第7个月至第9个月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超过最长医疗期,全部工资停发;

2.在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最长医疗期为12个月,第7个月至第12个月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超过最长医疗期,全部工资停发;

3.在校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最长医疗期为18个月,第7个月至第18个月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超过最长医疗期,全部工资停发;

4.在校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最长医疗期为24个月,第7个月至第24个月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超过最长医疗期,全部工资停发。

(六)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病休超过3个月者,学校将与患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根据患者所在岗位的工作需要对患者进行调岗,由其他人员接替患者的岗位工作。病休期满要求上班时,应递交上班申请,并附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报人事处批准。工作岗位及工资由学校另行安排,经三个月试工期合格,方可正式恢复工作。若在试工期间内又病休的,其病休时间应前后连续计算。

(七)非因公负伤病假连续半年及以上者,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四条 经确认因工(公)负伤者病休

经确认因工(公)负伤者病休,经医院证明确诊为职业病患者,治疗期间全部工资照发。病休期满要求上班时,应递交上班申请,并附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报人事处批准。

第十五条 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第三节事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各级领导批准事假时,一定要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如无充分理由,则不应准假。

第十七条 事假审批

(一)教职工因事假需调停课的,须经教务处批准。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因私事离校外出,也须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二)事假3天以下(含3天)且不出国(境)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3天以上6天以下(含6天)且不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四)事假在6天以上的,或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事假年累计6天以内(含6天),事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事假年累计超过6天的,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第四节婚、丧假

第十九条 享受婚、丧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根据《民法典》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教职工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条 婚、丧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申请婚假须出具结婚证,从发证日期起的一年内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酌情给予婚假。

(二)教职工因婚、丧假需调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职工的婚、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婚、丧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婚、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婚、丧假的往返路费由教职工自理。


第五节生育假

第二十一条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产前检查假: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二)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生育假。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四)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每日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五)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 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

3.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

4. 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

5.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6.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的看护假。

第二十二条 生育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教职工申请生育假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准生证、计划生育证明、医院提供的预产期证明等),生育假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人签署意见,计划生育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计划生育办公室、人事处备案。教职工因生育假需调停课的,报教务处备案。

(二)单位计划生育主管领导请生育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除特殊岗位津贴、骨干津贴及乘车补贴以外,其他工资照发。

(四)如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教职工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否则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旷工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准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四)教师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

(五)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六)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七)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每月有迟到或早退四次(含四次)以上的考勤记录,每累计满四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九)每月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不打卡或漏打卡造成的缺勤的考勤记录,每累计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旷工除停发工资、津贴补贴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旷工2天以内(含2天)者,除停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外,停发当月津贴和补贴。

(二)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不含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经学校批准予以除名或作辞退处理。

(三)旷工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请的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时间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参加会议、调研、合作研究等)需持对方单位的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批。教职工需调停课的,须经教务处批准。7天以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假、续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工作,进一步严格考勤管理;各部门次月5日前须将本部门离岗人员名单(含因公出差、外出进修,各类请假人员、私自离岗人员等)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如本部门没有离岗人员,也要将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如对本单位离岗人员隐瞒不报,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因公离岗须事先提交申请,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详见智慧校园人事信息系统),说明请假理由及起止时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准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到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续假时,应先联系本部门负责人,告知其情况,获得批准,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获得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私自续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三十条 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填写《教职工销假申请表》(详见智慧校园人事信息系统)。不报到销假者,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及规定或学校的校纪、校规而离岗者,扣发离岗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请假、销假等流程原则上须由申请人本人在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智慧校园人事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批流程申报。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在系统上申报的,可联系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后进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修订)》(华广人[2018]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城市理工学院作息时间表.doc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2278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