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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7-03-14
为培养注重实用、注重实践、注重能力、注重专长的创新型、创业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提高教师队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水平,提升实践应用能力,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对“双师双能素质”教师标准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双师双能型”教师,是指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又能从事和指导专业实践,具备“双师双能”知识、素质、能力的教师。
一、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建设目标
1.以全面提升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能力为目标,建设一支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扎实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
2.力争到2020年底,“双师双能型”教师达到教师总数30%以上。
(二)主要举措
1.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在分析专业需求和教师队伍结构的基础上制定近五年“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计划,注意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技能的整体优化。
2.各教学单位要为教师申报“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参加企事业单位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调查与对策研究项目。支持教师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各教学单位要积极与企业、行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建“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
4.支持各教学单位聘请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又能胜任教学任务的行业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导和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
二、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均可申请认定为“双师双能型”教师。
(一)爱国爱校,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具有教师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或以上)教师系列职称,取得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同时能全面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
2.具有中级(或以上)教师系列职称,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或取得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且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职业(执业)资格、技能鉴定及考评员等中级及以上证书,同时能全面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
3.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取得一定的技术成果,且能全面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三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四)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相应的支撑材料,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的特点和实践教学需要,规划本单位“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方案,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照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同意后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定。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研究通过后进行聘任。
   (四)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认定的双师型教师由学校颁发证书和聘书,聘期一般为五年,聘期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四、相关待遇
(一) 学校每年从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中调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双师双能型”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地资助“双师双能型”教师到国内外应用型教育或实践教学先进的单位考察进修学习;优先选派“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国内外专业、行业交流会。
(二)同等条件下,在评优、晋升职称工作中优先予以推荐;晋升职称时优先在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中给予转评推荐。
(三)优先支持“双师双能型”教师申报各类应用性项目研究。
五、管理规定
    (一) 聘期内双师双能型教师岗位职责:
    1. 主持或参与应用性课程的讲授及实践环节;
  1. 参加科技研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活动;
  2. 参与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指导;
  3. 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性课程开发或教学改革;
  4. 主持(或主要参与)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建设;
  5. 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二) 双师型教师创造的经济效益或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对教师个人给于奖励。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聘任: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不能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教学任务或不具备专业指导能力的。
   3. 弄虚作假者取得资格者

                                                                                                                                               2016 年10 月19 日


  附表1  http://rsc.gcu.edu.cn/RSC/uploadfile/2017/0314/2017031411445120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