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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师师德建设实施细则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党对教育工作的方针、路线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教育工作的新要求为指导,以《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引导全校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全面加强和改进我校教师师德建设。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工委和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特制订我校师德建设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原则与目标

第四条  积极引导我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
第五条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学校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自觉践行师德规范,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六条 加强教师师德教育,组织新入职教师进行学习,签署《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师师德承诺书》。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开展不同群体教师的师德主题教育与培训,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落实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引导青年教师开展职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加强师德宣传,弘扬尊师重教校园风尚。注重师德激励,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工会牵头评选“三育人”先进集体和个人、“师德标兵”先进个人;教务处组织评选教学名师、优秀教务员,举办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人事处组织考核评选“先进教工”;学生处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团委组织评选学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在教师节等重要纪念日营造尊师重教浓厚氛围。通过校园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
第八条 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制度,把好教师入职师德关。教师人才引进、人事招聘首要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采用简历筛选、去函征询、档案查阅、面谈政审等方式多渠道考察新聘者的学术品德和师德修养,凡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师德问题被原单位辞退人员一律不予录用。
第九条 明确和落实教师是课堂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建立教学质量责任体系。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对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较大影响的教师,坚决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教考核机制,加大师德在评教中的比重,扩大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专家评教等各类评教覆盖面。加大教学督导力度,落实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逐步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宣传教育,着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强化学术委员会建设,建立学术规范监督举报机制,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人事处举报本校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将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强化师德考核。将师德考核列入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建设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师德失范教师在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或称职。将师德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岗级晋升、外派进修、项目申报等的首要依据,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外派进修等评选中优先考虑。在校外籍教师的师德考核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及聘用合同进行严格规范。
第十三条 严格师德惩处机制。对于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师德规范的教师,按照下列实施办法规定,规范调查程序,公开公正调查,调查结果向当事人公布,对查实的师德失范行为结合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或者开除处分,对严重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我校在编在职人员,包括教学、管理、服务三个层面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
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校长、校党委书记任正副组长,党办、人事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审计处、纪检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师师德建设实施细则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各二级单位(学院、教学部)实行师德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强化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工作,切实保证师德建设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实施内容
(一)举行师德学习活动
  每年9月~10月,组织新进教师在入职培训时,学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签署师德承诺书。
  (二)开展主题活动
  大力宣传实践《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师德建设的基本内容,激发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热情和履约决心。
  (三)加强日常监督
  建立师德建设日常监督考评机制,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检查的力度。公开师德先进考核评选程序、完善评选办法并公示评选结果。公布师德违纪行为投诉电话、邮箱,接受举报和申诉,并完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
  (四)宣传先进典型
  大力宣传和表彰实践师德规范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身边人,注重师德建设成效。
  (五)重奖师德先进
  每两年评选一次师德先进个人,严把评优指标要求,将真正优秀的师德典型评选出来,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
  (六)严惩违纪行为
  及时批评教育师德后进,严肃查处违背师德行为,违纪情况经查实后记入教师个人档案,在教师发展、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实施“一票否决”。对师德败坏者清除出教师队伍。
  (七)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及时评估师德主要措施实施效果,对实践师德主要措施进展和应对举措进行动态评估调整。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师德先进典型的奖励办法
  1.师德表现优秀者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时优先考虑。
  (1)师德情况作为职称绿色通道的前置条件;
  (2)师德情况作为评选教学模范的前置条件;
  (3)师德情况作为评定年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的前置条件。
  2.严格程序、严把关口、严控名额,开展师德先进个人及师德建设先进单位评选,并给予奖励。
  3.对师德优秀典型进行宣传,唱响道德主旋律,大力弘扬正能量。
(二)师德“红线七条”及惩处机制
  1.对存在师德违纪行为的教师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分析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足。
  2.对查实存在师德违纪行为的教师,其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对其各种考核考评、评优评先、评职晋升等实行“一票否决”。
  3.对师德违纪行为均被视为触犯师德“红线七条”,触及其一将给予纪律处分。学校将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调查、认定,一经查实,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将予以调离岗位、解聘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程序
(一)师德先进评选程序
  1.成立评选小组
  校评选小组成员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兼任,各单位评选小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2.民主推荐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广泛推荐,个人也可自荐;同时接受各单位评选小组申报推荐。在广泛推荐的基础上,学校评选小组进行遴选,产生一定比例的候选人。
  3.严格考核程序
  学校评选小组将会同其所在学院或部门对候选人进行严格考察。通过网络公布其事迹,开展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最终评选结果。
  4. 结果公示
  评选结果将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对评选结果存在异议者,可向校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辩,进行复核。
  5.审核批准
  公示结束后,评选小组上报学校审核批准。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评选结果予以表彰。
(二)触及师德“红线七条”处理程序
  1.调查
  师德违纪行为发生后,由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师德违纪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成立调查认定专家组,对行为人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听取多方面有关人员的意见,收集相关证据;
  (2)要求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3)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师德违纪行为的,专家组应在学校批准立案后60日内对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及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提交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
  (4)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2.认定、处理
  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给予教师纪律处分的,应当自学校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行为人申诉复核程序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申诉权。
  1.受处分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复核。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对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必要时,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可以组织第三方参与的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受处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处分人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3.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其他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九条 实施要求
  1.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政共同负责,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师德建设及本办法的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2.发动群众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实践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师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积极支持的良好氛围。
  3.典型示范
  加大表彰力度,注重培育、树立教师身边的先进典型,挖掘身边师德模范的感人故事和先进事迹,使师德模范贴近教师、感染教师、引导教师。
  4.注重实效
积极探索开展师德建设实践活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确保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形有实,引导教师树立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使师德建设成为广大教师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5.经费保障
人事处负责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师德教育、宣传、奖励表彰等工作,确保师德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附件(见附件1、2)。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http://rsc.gcu.edu.cn/RSC/uploadfile/2017/0314/20170314112954162.docx

附件2 http://rsc.gcu.edu.cn/RSC/uploadfile/2017/0314/2017031411301983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