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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外籍教师招聘及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5

 
随着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的推进,外籍教师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发挥外教的作用,稳定我校外籍师资队伍,参照我省其他高校外教招聘及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拟对我校外教的招聘程序、来校后的管理、待遇的界定、外教工资待遇、寒暑假工资发放、工作量、外教超课时报酬、兼职外教的课酬、国际差旅报销制度、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标准做出适当的修改与调整:
 
一、设立外教协调员一名(Foreign Teacher Coordinator
外教协调员行政上隶属国际教育中心管理,人事处协管、业务上隶属教务处和其用人学院。人员从现有的外教中挑选责任心强、业务好、在外教队伍中有一定声望的教师担任。
外教协调员主要任务是:
A: 协同国际教育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及外教用人单位组织招聘、面试
B: 协同外教用人单位采用所用教材、课时、教学计划
C: 协同外教用人单位检查外教的备课、上课、学生反馈
D: 协同学校监督和检查外教的第二课堂活动,包括英语角活动
E: 协同国际中心和外教用人单位对外教进行综合考评,以用于是否续聘
F: 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参与对外教的管理
外教协调员待遇:
建议外教协调员每周工作量12课时, 并给予每月行政补贴每月1000元
 
二、成立外教招聘小组
外教招聘小组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外教用人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四部门组成,在《招聘外教考核审批表》上必须有招聘小组共同签字方可有效。(附《招聘外教考核审批表》)
 
三、工资标准、课时量、超课时报酬标准

  1. 外教招聘小组在招聘外教时将根据专职外籍教师的学历、学位,参照外教有无教学经验,有无TESOL证书,所授课程学科类别,年龄结构,面试情况,国别及原工作单位推荐信等各项指标拟定以下五个档次的工资标准:

第一档
学士
第二档
硕士
第三档
博士
第四档
副教授
第五档
专家学者
9000~12000元∕月10000~13000元∕月11000~14000元∕月12000~15000元∕月面议
  1. 专职外籍教师(合同期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分为专业课和语言课教师,专业课教师须完成16学时∕周、语言课教师须完成20学时∕周的教学任务,并外加每周不少于2个小时的英语角辅导及学校组织的其他讲座或活动。

  2. 外教工资由人事处按外教实际合同期限发放。不足一个月的工资报酬根据合同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寒暑假期间外教不发工资。

  3. 专职外教的超课时需由外教招聘小组根据外教用人单位的申请批准。语言类课时费为每课时110元,专业课课时费为每课时120元。

  4. 所有工资指税前工资。所有外教须按中国法律缴纳税金。

 
四、兼职教师兼课酬金
    兼职外籍教师(合同期为一学期以下)的授课待遇分两种不同标准:语言技能课授课标准为200~220元∕小时,专业课授课标准为220~240元∕小时。具体标准由招聘小组根据外教的实际情况共同决定。
    所有课时酬金指税前酬金。所有外教须按中国法律缴纳税金。
 
五、机票补贴
国际差旅报销只适用于专职外教。外教每年一律凭机票报销每年一次的国际差旅。按外教来源地区分四档最高限额标准;美洲地区最高限额标准为人民币12000元,欧洲地区和非洲地区最高限额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澳洲地区最高限额标准为人民币8000元,亚洲地区最高限额标准人民币6000元。所有报销额度在外教到校开学上班后发一半,合同期到期时发余下一半。
如果外教没有机票凭证,可以用其他差旅票据报销,最高限额标准一样。(餐费或其他私人购物票据除外)。
有机票的国际差旅报销按机票购买日当天的汇率以人民币结算。无机票的国际差旅报销(指用其他用外汇购买的非外教居住地至广州的差旅票据)按报销日当日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六、签证、体检及居留证费用
     外教来华工作须按中国有关法规办理所有体检,费用自理。签证及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体检、居留手续所需费用由学校报销。
 
七、外教福利待遇
1. 学校为每一位外教提供一房一厅的免费住房,如果夫妻都是外教,则提供二房一厅。如果外教家属同住学校,需要二房一厅的,则每月按学校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差额。
外教须支付所有的水电等费用。
2. 网络及电视信号由学校免费提供。
3. 每年旅游补贴为人民币2200元,适用于专职外教。所有补贴在外教到校开学上班后发一半,合同期到期离校时发余下一半。旅游补贴指的是税后标准。
4. 学校为每一位外教提供医疗保险,具体条款见保险条款。
5. 专职外教在完成合同期后申请继续留任的,经招聘小组同意,根据外教上一年的表现,工资上涨0--5%。
 
此规定自2013年9月起执行。
如其他规定中有与该补充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以此补充规定为准。
 
 
                                                                                  人事处、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
                                                                                         二0一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