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属于:校内用户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服务指南  公积金
关于转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须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30

2013年9月26日起,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集中审批功能将正式投入使用,该功能将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审批”的模式,即所有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销户提取除外),需持提取资料原件到银行经办网点前台将资料扫描录入系统,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人员(包括中心本部、办事处、管理部审批人员)统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直接进行资金转账。现将提取业务办理事项说明如下: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现行提取政策规定的资料原件到银行前台办理扫描录入(首次提取的,还需提供资料复印件一份),中心审批通过即可将资金转账至本人指定储蓄账户。

2.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且经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的,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只要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今后在网点柜台办理提取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提取申请表和购房资料;提取资料有发生变更的,本人持需变更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前台办理变更手续。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房屋办理提取时提供的资料保持不变。

3.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且经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的,之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且不发生提取信息变更时,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申请,申请后由中心后台审批通过的直接转账,无需再前往网点签名确认。

4.9月26日前已办理约定提取的职工,提取资料没有发生变更的,无需持提取资料到网点重新扫描录入,仍按原约定周期进行自动转账。9月26日起,首次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变更业务的,需提供所有资料原件和变更的资料复印件到网点办理资料扫描录入;之后再办理该套房屋提取信息变更业务时,仅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即可。

5.办理销户提取业务的,仍按原操作流程提供资料到银行网点办理。

6.职工须到各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经办网点前台办理提取申请录入手续,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调整为后台审批,负责审批银行网点上报的提取资料,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录入和提取变更业务。

7.广州铁路分中心缴存单位和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