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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须知
发布时间:2012-11-08

  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处于参保状态、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在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办理就医确认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出具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

  温馨提示:若办理异地产检、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备案,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1)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军人家属人员、当年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

  (2)参保时间满1年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4)原来在本省社保或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行政区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人员。

附:《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2012110803012067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