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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广州市的办理
发布时间:2012-11-08

   从2010年1月1日起,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执行。

  (一)转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 广州市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 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备注:已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二)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已办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已划扣社保费银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发生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需提供本人的广州市工行、农行或建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异地转入重复养老保险缴费处理意见书》一份。

  (三)具体办理流程

  1、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所需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出。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将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完成以下手续:

  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b.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c.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d.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且转入基金到账后,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a.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入基金金额;

  b.若转入信息无误,将转入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c.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补充完善参保人在广州市参保的相关信息;

  d.办结后将办结情况通过短信信息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到就近的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转入确认资料,有特殊情况的以邮寄方式将《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等转入确认资料寄给参保人。

  (四)临时账户的转移

  按规定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具体转移流程如下:

  1、 建立了临时账户的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向参保人原参保地(即上一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其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4、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转出流程的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5、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五)办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0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

  电话:020-8355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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